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现就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集一批社评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要求,公开征集遴选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原则上全省不超过3家。
(一)征集范围。申报职业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乡村建设工匠(职业编号6-29-01-07),申报级别为《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所列级别。
(二)申请条件
1.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示社评机构,主要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法在省级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行业协会(不包括国家级行业组织或省外行业组织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分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企业。
2.有专门负责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具备相应的理论考试场地、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和相关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考务系统和监控设备能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对接;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
3.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具备命题能力和充足题库资源等基本条件;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有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4.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基本条件、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监督。
(三)申请材料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参考附件2)。
4.考评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上述材料的纸质版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需提供未盖章的word版和已盖章的PDF版。
(四)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拟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请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2.受理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综合评审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3.综合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看、综合答辩等方式,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4.公告公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统一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评价机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编码、级别范围等内容。
二、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木工和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的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装配式农房建造技术将作为考试考核的重点内容。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加强认定机构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备案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效果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存在违规发证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认定资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考核认定的统筹管理和综合监管,加强本行业领域乡村建设工匠职业考核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四、强化等级认定结果应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工匠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时将认定结果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支持有需要的建设单位、个人优先选择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匠,依法承揽农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日常巡查等工作,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20日
2.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基本要求.docx